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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工贸部解释电动车充电站共用技术规范

越南工贸部第61号通知要求公共充电站须具备与兼容电动车共用的技术能力并公开价格。工贸部在10月7日例行记者会上解释,该规范聚焦安全、兼容与透明,不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方式;但部分专家和企业担忧“共用”被理解为强制开放基础设施,可能限制投资经营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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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工贸部在10月7日下午举行的第三季度例行记者会上,就第61号通知中关于电动车充电桩、充电站技术规范中“共用”条款作出解释。该通知规定,公共充电站须设计为可供兼容电动车共用,并公开价格或计费方式。

工贸部工业局副局长范文军表示,制定该技术规范旨在为电动车这一新兴产业确立标准与法律框架,核心目标包括安全、兼容、对用户透明以及保护电力系统,并推动智能充电系统发展。他强调安全是首要目标,涵盖消防、电气、用户及车辆安全。

关于兼容性,范文军称充电站须遵循统一标准,并以欧洲要求所有手机(包括美国苹果和中国品牌)使用Type-C接口为例说明。他表示,该规范也引导进入越南的汽车厂商遵循特定标准。

范文军同时指出,通知仅规定技术规范,投资者的经营形式取决于企业自身目标,消费者之间也可协商共享充电站。对于为何未将充电站纳入建筑工程规定,他解释工贸部在制定过程中已征求建设部等部门意见并明确责任划分:本规范仅聚焦充电桩这一组成部分,建筑工程内的所有充电桩必须遵守该规范,而充电站涉及建设、消防等法律及各部门国家管理职责。

第61号通知规定,充电站须确保技术能力,以便与充电接口、充电模式及技术配置兼容的电动车共用。但部分专家和企业向《青年报》反馈,担忧该规定会被理解为强制共用充电站。他们认为,若将“确保技术共用能力”理解为“必须开放共用基础设施”,则把技术规范扩大为对企业投资经营自主权的限制,可能与宪法关于经营自由的规定、第68号决议“不违背市场原则行政干预生产经营”的精神,以及《标准与技术法规法》不设置不必要贸易壁垒、《投资法》保障投资者投资经营自主权和财产所有权等原则不符。

企业还指出,技术兼容不等于使用权,车辆虽可在技术上连接,但充电仍需业主或运营方基于服务条件和商业协议确认使用权。

来源:越南生意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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