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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工貿部解釋電動車充電站共用技術規範

越南工貿部第61號通知要求公共充電站須具備與兼容電動車共用的技術能力並公開價格。工貿部在10月7日例行記者會上解釋,該規範聚焦安全、兼容與透明,不干預企業自主經營方式;但部分專家和企業擔憂“共用”被理解為強制開放基礎設施,可能限制投資經營自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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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工貿部在10月7日下午舉行的第三季度例行記者會上,就第61號通知中關於電動車充電樁、充電站技術規範中“共用”條款作出解釋。該通知規定,公共充電站須設計為可供兼容電動車共用,並公開價格或計費方式。

工貿部工業局副局長範文軍表示,制定該技術規範旨在為電動車這一新興產業確立標準與法律框架,核心目標包括安全、兼容、對用戶透明以及保護電力系統,並推動智能充電系統發展。他強調安全是首要目標,涵蓋消防、電氣、用戶及車輛安全。

關於兼容性,範文軍稱充電站須遵循統一標準,並以歐洲要求所有手機(包括美國蘋果和中國品牌)使用Type-C接口為例說明。他表示,該規範也引導進入越南的汽車廠商遵循特定標準。

範文軍同時指出,通知僅規定技術規範,投資者的經營形式取決於企業自身目標,消費者之間也可協商共享充電站。對於為何未將充電站納入建築工程規定,他解釋工貿部在制定過程中已徵求建設部等部門意見並明確責任劃分:本規範僅聚焦充電樁這一組成部分,建築工程內的所有充電樁必須遵守該規範,而充電站涉及建設、消防等法律及各部門國家管理職責。

第61號通知規定,充電站須確保技術能力,以便與充電接口、充電模式及技術配置兼容的電動車共用。但部分專家和企業向《青年報》反饋,擔憂該規定會被理解為強制共用充電站。他們認為,若將“確保技術共用能力”理解為“必須開放共用基礎設施”,則把技術規範擴大為對企業投資經營自主權的限制,可能與憲法關於經營自由的規定、第68號決議“不違背市場原則行政干預生產經營”的精神,以及《標準與技術法規法》不設置不必要貿易壁壘、《投資法》保障投資者投資經營自主權和財產所有權等原則不符。

企業還指出,技術兼容不等於使用權,車輛雖可在技術上連接,但充電仍需業主或運營方基於服務條件和商業協議確認使用權。

來源:越南生意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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