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税务总局发布八项规则,禁止税务干部刁难纳税人
越南税务总局自9月30日起在各级税务机关实施八项行政手续办理规则,要求税务干部在材料齐备时主动即时处理,不得故意拖延、不得要求纳税人重复提供已有信息,也不得以“仍在期限内”为由为迟办辩解。规则执行结果将纳入干部考核,严重违规者将被追责。
越南税务总局(Cục Thuế)宣布,自9月30日起在各级税务机关实施八项行政手续办理规则,旨在减少对纳税人的刁难和拖延。税务总局表示,规定期限是必须保证的底线,而不是“等到期限再办”的时间点。
根据新规,税务干部在材料齐备时必须立即检查处理,并主动协调以缩短办理时间。对于存在延误风险的材料,干部须尽早跟踪处理原因,无法保证时限时及时上报,同时主动向纳税人通报影响进度的问题。
规则明确禁止税务干部故意将材料压到临近期限才处理,或等纳税人催促后才办理;也不得因内部协调等待而缺乏跟踪督促导致材料积压,更不能以“仍在期限内”为由为迟办合格材料辩解。

税务干部指导民众办理手续。图片来源:越南税务总局(越南生意网)
在信息使用方面,税务机关已掌握并可使用的信息,干部须主动调取,不得要求纳税人重复提供。数据不一致时,税务机关须查明原因,区分纳税人错误与数据、系统或流程错误。遇到障碍时,干部须主动报告并提出方案,超出权限的事项及时提交有权机关审议,避免材料卡壳或推诿责任。
规则还要求,不得让纳税人自行寻找人员解决税务机关内部问题。干部责任不止于受理或转交材料,而须跟踪至办结、协调处理并在返还前检查结果。结果返还后产生的问题,如属税务机关职责权限,仍须受理解决。
此外,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干部应选择对纳税人有利的处理方式,并对性质和法律依据相同的案例统一适用,但灵活性不得成为随意处理或设置例外的理由。沟通中须倾听、使用易懂语言、保持冷静和尊重,不得刁难、提出缺乏依据的要求、暗示或收受不当利益。
为便于纳税人监督服务质量,核心规则将在受理和办理手续场所张贴,并通过行业信息渠道和热线传播。规则执行结果将作为干部质量评估、分类和年度评优的标准之一,发生严重违规时,负责人和相关个人须承担纪律责任。
来源:越南生意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