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内流通商品明年起可自主申报原产地
越南第384/2026/NĐ-CP号议定将于2027年1月1日生效。届时,企业可按规定自行认定并公布在越南生产、流通商品的越南原产地,无须向主管机关申请证明,但须保存证明材料并对申报信息负责。
自2027年1月1日起,企业可自行认定并公布在越南生产、流通商品的越南原产地,无须向主管机关申请原产地证明。企业须按规定核对认定标准,对公布的信息负责,并保存证明材料供事后检查。这一安排适用于越南国内生产和流通的商品。

胡志明市一家食品企业的生产现场。(越南生意网)
工贸部Cục Xuất nhập khẩu副局长Trịnh Thị Thu Hiền在10月30日于胡志明市举行的会议上介绍,第384/2026/NĐ-CP号议定对国内商品采用自愿申报机制,不增加相关行政手续。会议有地方工贸部门、行业协会及150多家企业的代表参加。
议定将商品分为完全取得原产地和在越南经过加工、制造两类。对于使用进口原料的商品,企业可依据商品编码改变标准,或越南价值含量不低于30%的标准认定原产地;满足相应条件的商品仍可认定为越南原产地。

Trịnh Thị Thu Hiền于10月30日在会议上与企业代表交流。(越南生意网)
该议定由越南政府于2026年10月9日颁布,另对生效前已依法标注越南原产地的商品作出过渡安排,允许其在规定条件下继续使用原有标签。Trịnh Thị Thu Hiền表示,新议定针对国内商品;第31/2018/NĐ-CP号议定则规范进出口商品原产地,两者适用范围不同。
会上,Trần Ngọc Bình还提醒企业,查询原产地证明及相关协定规则时,应核对正式法律文件和官方信息。他举例称,曾有企业依据网上不准确的法规内容提出申诉,并与原产地证明签发机关发生争议;人工智能提供的法律信息也可能有误或未及时更新。
来源:越南生意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