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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财政部要求加快企业解散手续办理

越南财政部10月12日致函地方财政厅,要求加快企业解散手续办理:企业登记机关须在1个工作日内处理并转交税务部门,税务部门2个工作日内反馈;未提交解散材料的企业,满足条件后180天可被更新为“已解散”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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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财政部10月12日向各地方财政厅发出公文,要求加快企业解散手续的办理进度,明确企业登记机关须在1个工作日内处理材料并转交税务部门,税务部门须在2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越南财政部收紧企业解散材料的处理时限

越南财政部收紧企业解散材料的处理时限(越南生意网)

企业解散不仅是终止经营活动的程序,还涉及税务义务的完结和企业登记系统中法律状态的更新,需要企业登记机关与税务部门协同完成。若信息传递迟缓或未按期处理,企业可能难以完成手续。

根据越南《企业法》第207条第2款,企业只有在确保清偿全部债务及其他财产义务、且不处于法院或仲裁机构争议解决过程中,方可解散。具体程序适用《企业法》第208、209、210条,以及政府2025年6月30日第168/2025/NĐ-CP号议定第64、65条和2026年7月23日第296/2026/NĐ-CP号议定第13条。

越南财政部指出,实际操作中,解散进度不仅取决于企业材料是否齐备,还取决于税务义务的核查确认和职能部门对法律状态的更新。税务总局副局长黎龙此前在例行记者会上表示,一份材料在税务部门受理、处理和确认义务约需10至15天,但转到企业登记机关后,仍存在手续未完成、也未回到税务部门注销税号的情况。

为此,财政部要求各省市财政厅指导省级企业登记机关与税务部门梳理流程、压缩企业解散登记材料的处理时间。对已提交解散登记材料的企业,登记机关须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处理并发送信息至税务部门;若发出信息后2个工作日内未收到税务部门反馈,登记机关须在等待期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将企业法律状态更新为“已解散”。

对未提交解散登记材料的企业,第168/2025/NĐ-CP号议定规定180天的期限供登记机关审查更新法律状态。自收到企业解散决议、决定或在全国企业登记门户网站公告企业正在办理解散手续之日起满180天,若未收到解散登记材料、下属单位终止活动材料或税务管理机关及相关组织、个人的书面反对意见,登记机关须在1个工作日内将企业法律状态更新为“已解散”,并将分支机构、代表处和经营场所状态转为“已终止活动”。

此外,财政部要求省级企业登记机关与税务部门在发生技术故障或交易未能及时传输接收时主动协调,确保税务部门自收到信息起2个工作日内反馈,登记机关按期完成材料处理。

来源:越南生意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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