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財政部要求加快企業解散手續辦理
越南財政部10月12日致函地方財政廳,要求加快企業解散手續辦理:企業登記機關須在1個工作日內處理並轉交稅務部門,稅務部門2個工作日內反饋;未提交解散材料的企業,滿足條件後180天可被更新為“已解散”狀態。
越南財政部10月12日向各地方財政廳發出公文,要求加快企業解散手續的辦理進度,明確企業登記機關須在1個工作日內處理材料並轉交稅務部門,稅務部門須在2個工作日內反饋意見。

越南財政部收緊企業解散材料的處理時限(越南生意網)
企業解散不僅是終止經營活動的程序,還涉及稅務義務的完結和企業登記系統中法律狀態的更新,需要企業登記機關與稅務部門協同完成。若信息傳遞遲緩或未按期處理,企業可能難以完成手續。
根據越南《企業法》第207條第2款,企業只有在確保清償全部債務及其他財產義務、且不處於法院或仲裁機構爭議解決過程中,方可解散。具體程序適用《企業法》第208、209、210條,以及政府2025年6月30日第168/2025/NĐ-CP號議定第64、65條和2026年7月23日第296/2026/NĐ-CP號議定第13條。
越南財政部指出,實際操作中,解散進度不僅取決於企業材料是否齊備,還取決於稅務義務的核查確認和職能部門對法律狀態的更新。稅務總局副局長黎龍此前在例行記者會上表示,一份材料在稅務部門受理、處理和確認義務約需10至15天,但轉到企業登記機關後,仍存在手續未完成、也未回到稅務部門註銷稅號的情況。
為此,財政部要求各省市財政廳指導省級企業登記機關與稅務部門梳理流程、壓縮企業解散登記材料的處理時間。對已提交解散登記材料的企業,登記機關須自受理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處理併發送信息至稅務部門;若發出信息後2個工作日內未收到稅務部門反饋,登記機關須在等待期結束後1個工作日內將企業法律狀態更新為“已解散”。
對未提交解散登記材料的企業,第168/2025/NĐ-CP號議定規定180天的期限供登記機關審查更新法律狀態。自收到企業解散決議、決定或在全國企業登記門戶網站公告企業正在辦理解散手續之日起滿180天,若未收到解散登記材料、下屬單位終止活動材料或稅務管理機關及相關組織、個人的書面反對意見,登記機關須在1個工作日內將企業法律狀態更新為“已解散”,並將分支機構、代表處和經營場所狀態轉為“已終止活動”。
此外,財政部要求省級企業登記機關與稅務部門在發生技術故障或交易未能及時傳輸接收時主動協調,確保稅務部門自收到信息起2個工作日內反饋,登記機關按期完成材料處理。
來源:越南生意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