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個體工商戶供貨:企業可列支成本,但增值稅抵扣受限
越南企業向個體工商戶採購時,符合條件的支出可計入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但賣方按營業額直接計繳增值稅所開具的銷售發票,通常不能作為買方抵扣進項稅的憑證。採購價格、發票要求及轉型成本因此成為交易雙方需要權衡的因素。
越南企業向個體工商戶採購商品或服務,符合規定的交易支出可以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時扣除。但如果賣方按營業額直接計繳增值稅,其開具的銷售發票不單獨列明可供買方抵扣的進項稅額。稅前扣除與增值稅抵扣是兩套不同規則,可能影響企業選擇供應商。

越南個體工商戶參與供應鏈交易時面臨增值稅抵扣銜接問題。(越南生意網)
根據第320/2025/NĐ-CP號法令,企業列支採購費用須證明交易實際發生、與經營有關,並具備規定的發票或憑證;單次採購或付款達到500萬越南盾的,還須有非現金支付憑證。向營業額低於增值稅起徵門檻的個人或個體工商戶採購等法定情形,可按規定使用採購清單替代發票。年營業額超過10億越南盾的個體工商戶,則須按規定使用與稅務機關連接的電子發票,買方應要求其開票。
Keytas稅務會計有限公司負責人Lê Văn Tuấn表示,不能僅憑進項稅能否抵扣判斷採購是否划算。如果個體工商戶的報價明顯更低,價差可能抵消無法抵扣進項稅帶來的影響;若報價接近,能夠提供符合抵扣條件的增值稅發票的供應商可能更具吸引力。企業仍需按整筆交易的成本作出判斷。
關於讓個體工商戶使用增值稅抵扣制度,Lê Văn Tuấn認為還需考慮其記賬、取得憑證和申報能力,以及稅務系統的管理能力。在相關選擇機制尚未按這一方向實施的情況下,轉為企業是可考慮的路徑;轉型後如符合抵扣計稅條件,可依規開具增值稅發票,但也須承擔相應的會計、稅務申報和經營管理要求。
來源:越南生意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