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內擬分三類處置黎清坦旗下12個違規項目
河內市人民議會起草專項決議,擬將黎清坦旗下12個存在土地和建設違規的房地產項目分為「按現狀保留」「有條件保留」「必須拆除」三類處置,並明確開發商補繳違法所得、居民安置與辦證等安排。
河內市人民議會近日就解決黎清坦(Lê Thanh Thản)旗下企業12個項目的土地與建設秩序違規問題,起草了特殊機制、政策及後果補救措施的決議草案,並與城市重建和整治相結合。
涉及項目包括:Bemes高級公寓與商業綜合體(CT6建興)、大青綜合工程、CT5新潮住宅與商業中心綜合工程、夏羅住宅區、金文—金縷都市區CT2地塊的CT11和CT12住宅項目、VP3、VP5、VP6綜合樓,以及靈潭湖綜合服務與住宅區CC6地塊HH1至HH4的四個公寓與商業服務綜合體。項目分佈在河內市建興、河東、定公、黃烈等坊和大青鄉。

靈潭HH公寓綜合體項目(越南生意網)
草案將上述項目中不符合規劃、建設許可證的工程、項目或工程部分分為三類:按現狀保留、有條件保留和必須拆除。高層建築的分類依據五項標準:已建成並實際投入使用且無土地、建設爭議;承重、消防及救援安全達標且不影響周邊工程;供水、排水、供電、交通、停車等技術基礎設施及教育、醫療、社區活動等社會基礎設施滿足實際人口規模或已按補救方案補充;建築、景觀和體量與周邊城市空間協調;不違反道路紅線、技術基礎設施保護走廊、交通安全走廊及淨空規定。
同時滿足上述標準的列入第一類,按現狀保留。未滿足第一或第三項標準中的一項或多項,但可通過技術方案、補充技術和社會基礎設施以滿足實際人口規模,或通過搬遷公寓居民、轉換功能加以補救的,列入第二類,有條件保留。不滿足安全標準、影響周邊工程,或建築景觀體量、道路紅線、保護走廊、交通安全走廊及淨空不達標,且無法按第二類方案補救的,列入第三類,必須拆除。第三類還包括建在規劃技術基礎設施、社會基礎設施、國防安全用地及保護走廊上且無法調整規劃的低層住宅工程。
根據草案,第一類項目中,底座、技術層、社區活動用房等違規區域的居民和財產須搬遷,以恢復已批准規劃功能或轉為社區用途。第二類項目若補充基礎設施後仍無法滿足增加的公寓數量和人口,須按優先順序搬遷違規公寓的居民和財產:先搬遷底座、技術層、社區活動用房等違規區域,再搬遷超出建設許可證或已批准詳細規劃層數部分的公寓居民。第三類項目則須將全部居民和財產遷出。搬遷前,開發商須編制搬遷公寓清單,明確各戶所有權、使用權及其他合法權益,並制定、公開搬遷方案,就補償、支持、臨時安置等徵求居民同意。
草案要求,獲准保留的項目,開發商仍須落實補充補救措施,並補繳建設秩序違規部分的違法所得。該款項按違規新增建築面積乘以每平方米建設單價再乘以50%計算,單價按項目實際投入使用時的投資單價確定。在完成違法所得補繳和土地財務義務後,開發商須完善材料,為購房的組織和個人申請土地使用權及地上附著物所有權證書;若開發商已完成財務義務但未提交材料,購房人可直接申請辦證。對於須搬遷的公寓買家,草案允許其與開發商協商選擇三種方式之一:領取補償、支持款項;置換開發商符合經營條件的商品房項目中的同等公寓;符合《住房法》條件時,可優先購買或租購開發商項目的社會住房,無需搖號。
來源:越南生意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