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討論荒廢土地加稅0.2%,要求區分遲延原因
越南國會分組討論非農業土地使用稅修訂草案,多數代表支持對荒廢、遲延投入使用的土地加徵0.2%稅率,但要求明確認定標準,區分故意閒置與因徵地、交地或不可抗力導致的客觀遲延,避免與土地法修訂草案產生財務義務重疊。
越南國會代表在分組討論《非農業土地使用稅法若干條款修訂補充法》草案時,多數人支持對荒廢、遲延投入使用的土地加徵0.2%稅率,以限制土地資源浪費。但代表們強調,必須明確認定標準,確保與土地法一致,避免同一塊土地承擔多重財務義務。
司法部部長黃清松(Hoàng Thanh Tùng)建議審查該稅法草案與土地法修訂草案之間的統一性。他指出,提交國會的土地法修訂草案只規定荒廢土地,不再規定何為遲延投入使用、未投入使用土地,而現行法律仍有相關規定,因此需要明確法律依據以確定應稅情形,否則將產生障礙和不協調。

國會代表討論對遲延投入使用土地徵稅,避免不合理稅負(越南生意網)
山羅省國會代表團代表良文深(Lường Văn Thâm)提出,需區分故意荒廢土地與因徵地拆遷受阻、尚未實地交地或遭遇不可抗力等客觀原因導致的遲延使用。他表示,若不明確原因和責任,稅收政策可能給無過錯的土地使用者也帶來財務負擔。他還建議具體規定0.2%稅率的適用範圍、計稅起止時間、不按限額適用的原則,以及土地管理機構、稅務機關和地方政府之間的協調責任。

司法部部長黃清松在國會發言(越南生意網)
國會副主席阮氏清(Nguyễn Thị Thanh)同意對荒廢、遲延投入使用土地加徵0.2%稅率,但要求明確應稅土地類型、計稅時點和認定遲延原因的權限,以確保可執行性。她指出,現行非農業土地使用稅法已對未按規定使用土地規定稅率,土地法修訂草案也對遲延交地項目設定財務義務,若缺乏統一,土地使用者的財務義務可能重疊;因國家機關手續或不可抗力導致的遲延,也有被當作故意荒廢處理的風險。

山羅省國會代表良文深(越南生意網)
阮氏清還建議明確新規定與現行稅法第7條第6款、土地法修訂草案及追加土地使用費、土地租金機制之間的關係,具體規定排除情形、認定時點、土地管理機構提供數據的責任以及民眾和企業的反饋權。她提出,若執行條件不充分,應考慮合適的適用路線圖,而非只規定稅率、把實施全部交給執行機構。對於遲延交地項目,起草機構需明確土地使用者在按土地法草案繳納追加土地使用費、土地租金的同時又屬於0.2%稅率適用對象時如何處理。
來源:越南生意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