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土地定价存偏差 或推高整体地价
越南专家指出,房价由土地成本、建造成本、供需和购买力等多重因素决定,降低房价不能只靠下调土地使用费。当前土地定价中,中标地价常被直接用作比较数据,但中标价并不等同于市场价值,若数据未经筛选调整,可能形成推高地价的循环。
越南房地产和土地定价专家近日表示,房价是土地成本、建造成本、供需关系和购房者支付能力等多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降低房价不能只停留在减少土地使用费上,还必须控制定价数据的质量,并建立机制,让节省下来的成本真正转化为最终受益方的利益。

土地定价与地价被推高的风险(越南生意网)
一位估价专家在与VnEconomy交流时指出,近期地价高企,要求重新审视按市场原则确定地价的方式。从估价角度看,问题不在于市场价值原则本身,而可能出在输入数据的选择和处理方式上,尤其是把成交价格直接作为比较依据来估算地价。
根据2024年6月27日第71/2024/NĐ-CP号议定(经第226/2025/NĐ-CP号议定修订补充)第4条第2款a项,土地定价的输入信息包括市场上已完成转让的土地价格,以及按规定完成财务义务后的土地使用权拍卖中标价格。然而,申报两个价格的现象使转让合同上的价格可能低于实际成交价,降低了这一数据来源的可靠性。相比之下,拍卖中标价因具体明确而常被优先采用,担心低估国有资产及相关法律风险,也使估价人员更依赖这一数据来源。
但拍卖中标价并不等同于市场价值。按照国际估价标准(IVS),市场价值反映的是在正常交易中,自愿买卖双方在信息充分且非被迫情况下估算的价格。而拍卖中标价还受到竞争程度、涨价预期和参与者支付能力的影响。当供应有限、多人争购同一地块时,最终价格可能远超普遍成交水平;中标者也可能因对资产盈利预期过高而报出高价。
问题因此不在于把拍卖中标价从定价数据中剔除,而在于使用前如何评估和调整数据。如果这一环节做得不充分,按市场原则定价仍可能得出不能反映真实成交水平的结果,甚至助推地价上涨。在土地拍卖中,由于推出地块数量有限、竞争程度和参与者支付能力不同,中标价可能高于普通成交水平。值得注意的是,认为国家拍卖土地是“F0货源”、可以低价买入再迅速转手赚取差价的心理,也可能推高支付意愿。

拍卖中标价与市场价值关系的假设模型示意图(越南生意网)
这种区分在国际估价标准中也有提及。根据IVS 2025第A10.07条,确定市场价值时,应剔除只对某一特定所有者或买家有价值、而市场上其他人无法获得的优势。因此,如果拍卖中标价包含特定价值部分却被直接用作比较数据,估价结果可能高于普通成交水平。但这并不意味着拍卖中标价不能作为土地定价的输入数据,关键在于纳入比较前如何评估和调整。

假设起始地价按任何方法确定均符合《土地法》规定的市场价值时的示意图(越南生意网)

假设起始地价按任何方法确定均符合《土地法》规定的市场价值时的示意图(越南生意网)
如果估价人员只调整待估地块与比较地块在位置、朝向、临街面或道路宽度等方面的差异,却不考虑中标价中可能已加入的特定价值部分,估价结果就很可能高于普通成交水平。当拍卖中标价被用作后续定价的参考依据时,偏差可能更严重:一个因心理或个别买家预期而被推高的中标价,若被直接用作其他地块的参考,可能继续影响周边地区的估价结果,形成推高整体地价的效应。
正因如此,在数据科学中,只要输入数据不准确,无论计算模型多么精细,都可能导致结果偏差。对土地定价而言,如果拍卖中标价数据未经适当筛选和调整,结果可能满足程序要求,却仍未反映真实市场价值。若不解决这一环节的不足,即使改变定价原则,也未必能解决地价被推高的问题。
来源:越南生意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