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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土地定價存偏差 或推高整體地價

越南專家指出,房價由土地成本、建造成本、供需和購買力等多重因素決定,降低房價不能只靠下調土地使用費。當前土地定價中,中標地價常被直接用作比較數據,但中標價並不等同於市場價值,若數據未經篩選調整,可能形成推高地價的循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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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房地產和土地定價專家近日表示,房價是土地成本、建造成本、供需關係和購房者支付能力等多重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因此,降低房價不能只停留在減少土地使用費上,還必須控制定價數據的質量,並建立機制,讓節省下來的成本真正轉化為最終受益方的利益。

土地定價與地價被推高的風險

土地定價與地價被推高的風險(越南生意網)

一位估價專家在與VnEconomy交流時指出,近期地價高企,要求重新審視按市場原則確定地價的方式。從估價角度看,問題不在於市場價值原則本身,而可能出在輸入數據的選擇和處理方式上,尤其是把成交價格直接作為比較依據來估算地價。

根據2024年6月27日第71/2024/NĐ-CP號議定(經第226/2025/NĐ-CP號議定修訂補充)第4條第2款a項,土地定價的輸入信息包括市場上已完成轉讓的土地價格,以及按規定完成財務義務後的土地使用權拍賣中標價格。然而,申報兩個價格的現象使轉讓合同上的價格可能低於實際成交價,降低了這一數據來源的可靠性。相比之下,拍賣中標價因具體明確而常被優先採用,擔心低估國有資產及相關法律風險,也使估價人員更依賴這一數據來源。

但拍賣中標價並不等同於市場價值。按照國際估價標準(IVS),市場價值反映的是在正常交易中,自願買賣雙方在信息充分且非被迫情況下估算的價格。而拍賣中標價還受到競爭程度、漲價預期和參與者支付能力的影響。當供應有限、多人爭購同一地塊時,最終價格可能遠超普遍成交水平;中標者也可能因對資產盈利預期過高而報出高價。

問題因此不在於把拍賣中標價從定價數據中剔除,而在於使用前如何評估和調整數據。如果這一環節做得不充分,按市場原則定價仍可能得出不能反映真實成交水平的結果,甚至助推地價上漲。在土地拍賣中,由於推出地塊數量有限、競爭程度和參與者支付能力不同,中標價可能高於普通成交水平。值得注意的是,認為國家拍賣土地是“F0貨源”、可以低價買入再迅速轉手賺取差價的心理,也可能推高支付意願。

拍賣中標價與市場價值關係的假設模型示意圖

拍賣中標價與市場價值關係的假設模型示意圖(越南生意網)

這種區分在國際估價標準中也有提及。根據IVS 2025第A10.07條,確定市場價值時,應剔除只對某一特定所有者或買家有價值、而市場上其他人無法獲得的優勢。因此,如果拍賣中標價包含特定價值部分卻被直接用作比較數據,估價結果可能高於普通成交水平。但這並不意味著拍賣中標價不能作為土地定價的輸入數據,關鍵在於納入比較前如何評估和調整。

假設起始地價按任何方法確定均符合《土地法》規定的市場價值時的示意圖(越南生意網)

假設起始地價按任何方法確定均符合《土地法》規定的市場價值時的示意圖(越南生意網)

如果估價人員只調整待估地塊與比較地塊在位置、朝向、臨街面或道路寬度等方面的差異,卻不考慮中標價中可能已加入的特定價值部分,估價結果就很可能高於普通成交水平。當拍賣中標價被用作後續定價的參考依據時,偏差可能更嚴重:一個因心理或個別買家預期而被推高的中標價,若被直接用作其他地塊的參考,可能繼續影響周邊地區的估價結果,形成推高整體地價的效應。

正因如此,在數據科學中,只要輸入數據不準確,無論計算模型多麼精細,都可能導致結果偏差。對土地定價而言,如果拍賣中標價數據未經適當篩選和調整,結果可能滿足程序要求,卻仍未反映真實市場價值。若不解決這一環節的不足,即使改變定價原則,也未必能解決地價被推高的問題。

來源:越南生意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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